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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lái)源:深圳商報
記者從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自7月1日起,公積金繳存單位應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20年職工個(gè)人月平均工資。
根據有關(guān)規定,繳存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待單位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guò)本市統計部門(mén)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guò)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620元×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實(shí)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guò)上述限額的,以實(shí)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超過(guò)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200元。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shí)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深圳相關(guān)政策規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
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yè)務(wù)自2021年7月1日起開(kāi)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shí)申請辦理調整手續。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shí),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